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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共同投標辦法 (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5 條
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,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
商之基本資格。
第 6 條
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,允許共同投標時,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
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