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 條
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,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 商之基本資格。
第 6 條
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,允許共同投標時,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 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