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1 條
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,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,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。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,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,以書面答復請 求釋疑之廠商,必要時得公告之;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,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,應另 行公告,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。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,亦 同。
第 7 條
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,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。 前項變更或補充,其非屬重大改變,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 知各廠商者,得免延長等標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