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0 條
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︰ 一、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。 二、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、修正及解釋。 三、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。 四、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、公告及統計。 五、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。 六、各機關採購之協調、督導及考核。 七、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。 八、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。
第 3 條
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(以下簡稱機關)辦理採購,依本法之規 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