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 條
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、公營事業(以下簡稱機關)辦理採購,依本法之規 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
第 63 條
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,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。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、不實或管理不善,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