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6 條
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,為該 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。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,為預估需用金額。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,為該 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。
第 50 條
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: 一、主持開標人員:主持開標程序、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。 二、承辦開標人員: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。 主持開標人員,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。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。 承辦審標、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,必要時得協助開標。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,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。 機關辦理比價、議價或決標,準用前五項規定。
第 53 條
機關訂定底價,應由規劃、設計、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後,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。但重複性採購或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,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