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7 條
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,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 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。公告之內容修正時,亦同。 前項公告內容、公告日數、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,由主管機 關定之。 機關辦理採購時,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。預算及預計 金額,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。
第 58 條
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,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 低,顯不合理,有降低品質、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,得限期 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。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 擔保者,得不決標予該廠商,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