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3-1 條
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,應由需求、使用或承 辦採購單位,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,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。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,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。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,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 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。但本法另有規定者, 依其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