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3 條
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,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。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、不實或管理不善,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。
第 88 條
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、設計、審查、監造、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 之人員,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對技術、工法、材料、設備或規格,為 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對廠商或 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,因而獲得利益者,亦同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