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0 條
機關之採購,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。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,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 之機關代辦採購。
第 95 條
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。但一定金額之採購,應由採購專業 人員為之。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、考試、訓練、發證、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,由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