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9 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,為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,以政務委員一人兼 任主任委員。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,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。其無上級機關者 ,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。
第 5 條
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,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 府機關。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,在中央為國民大會、總統 府、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;在地方為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及議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