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3 條
營造業承攬工程,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;其一定期間 承攬總額,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。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、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8 條
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: 一、鋼構工程。 二、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。 三、基礎工程。 四、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。 五、預拌混凝土工程。 六、營建鑽探工程。 七、地下管線工程。 八、帷幕牆工程。 九、庭園、景觀工程。 十、環境保護工程。 十一、防水工程。 十二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,並公告之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