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1 條
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,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,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。 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,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,以書面答復請 求釋疑之廠商,必要時得公告之;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,除 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,應另 行公告,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。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,亦 同。
第 99 條
機關辦理採購,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,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,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 及起算保固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