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獎勵投資案件經執行機關受理及審查符合第五條規定後,應於該公共
設施所在地點、里辦公處、轄區區公所、本府公告欄,辦理公告三十日,
並刊登公報、新聞紙或資訊網路周知。但該公共設施用地半數以上為公有
,且申請人已取得其餘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者,公告期
間縮短為十五日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辦理前項公告:
一、公共設施用地過半以上為私有,且申請人已取得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
權或其他使用權利。
二、公共設施用地全部為公有,且由執行機關逕行申請投資興建。
符合第一項但書及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申請人,於申請本府核准獎勵投資時
,應檢附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。
執行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屆滿後,將異議彙整製作審查綜理表;逾期提出異
議者,不予受理。
第一項公告應載明申請人、公共設施位置、土地權屬、使用限制、投資期
限、得異議人及提出異議方法、期間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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