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依前點規定提審議會審議案件,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
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事業概要之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後,申請人應於
提審議會前召開說明會周知。
(二)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,更新單元範圍調
整經範圍諮詢會議先行審議後,實施者應於辦理公開展覽前召開說
明會周知。
(三)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,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
組先行審議者,應依都市更新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三十二條
規定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。但情形特殊,經審議會同意,且
實施者召開說明會周知者,免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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