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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429 條
租賃物之修繕,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,由出租人負擔。
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