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5 條
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,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。
第 4 條
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情事時, 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,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。 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、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, 應立即勒令停工。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,於執行職務時,應佩帶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 府核發之識別證;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