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12 條
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,其他部分仍為有效。但除去該無效部分,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,全部無效。
第 33 條
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,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,或妨礙其檢 查者,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。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,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,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,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