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6 條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。 前項情形,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。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行政機關支付之。
第 35 條
招募、引誘、容留、媒介、協助、利用或以他法,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 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詐術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,使兒童 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觀覽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 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,依各該條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