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5 條
|
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。
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,委託不相隸屬之
行政機關執行之。
前二項情形,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政府公報或
新聞紙。
|
第 3 條
|
本局設下列各科、室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一 人民團體科:社會團體、工商自由職業團體、合作社等會務輔導事項
及公益勸募案件許可等事項。
二 社會救助科: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、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負擔及所
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、急難救助、醫療補助、災害救助、遊民輔導
、社會救助機構及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。
三 身心障礙福利科: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、福利服
務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
事項。
四 老人福利科:老人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、福利服務及老人福
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。
五 兒童少年福利科: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、福利服
務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。
六 兒童托育科:兒童托育業務、保母托育管理、兒童發展、早期療育服
務及托育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。
七 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: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、志願服務、婦女福利
政策推動及權益倡導、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。
八 社會工作科:社會工作直接服務、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、福利服務方
案之推動、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等事項。
九 綜合企劃科:社會福利政策及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、資訊
系統之規劃、設計維護及管理等事項。
十 秘書室: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管理
、法制、公共關係、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各科、室之事項。
|
第 4 條
|
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、室數,分別辦理本府授權之各項
業務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:
一 區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、室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(一)民政課:自治行政、地方行政、選務、民防、調解行政、地政、原
住民行政、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。
(二)役政災防課:兵役行政、兵役徵集及勤務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、災
害防救組訓及整備、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。
(三)社會課:社會救助、老人福利、身心障礙福利、兒童及少年福利、
婦女福利、社區發展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。
(四)工務課:道路養護、建築管理、水利、都計、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
、臨時接水電業務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。
(五)經建課:工商、農政、公用事業、觀光推廣、河川及生態保育等相
關業務。
(六)養護工程課: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、路燈管理、收費廣告欄、
路燈桿宮燈旗、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養護工程。
(七)人文課: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、藝文推廣、國民教育、禮俗
宗教、慶典活動、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。
(八)秘書室: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管
理、法制、研考、資訊管理、工友管理、區務會議、公共關係、新
聞發布、辦公廳舍維護管理、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、室之事
項。
二 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,未滿五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、室,分別掌理
下列事項:
(一)民政課:自治行政、地方行政、選務、民防、調解行政、地政、原
住民行政、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。
(二)役政災防課:兵役行政、兵役徵集及勤務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、災
害防救組訓及整備、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。
(三)社會課:社會救助、老人福利、身心障礙福利、兒童及少年福利、
婦女福利、社區發展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。
(四)工務課:道路養護、建築管理、水利、都計、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
、臨時接水電業務、路燈管理、收費廣告欄、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
土木相關工程事項。
(五)經建課:工商、農政、公用事業、觀光推廣、河川及生態保育業務
、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。
(六)人文課: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、藝文推廣、國民教育、禮俗
宗教、慶典活動、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。
(七)秘書室: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管
理、法制、研考、資訊管理、工友管理、區務會議、公共關係、新
聞發布、辦公廳舍維護管理、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、室之事
項。
三 區人口在十萬人以上,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、室,分別掌理下
列事項:
(一)民政課:自治行政、地方行政、選務、民防、調解行政、地政、原
住民行政、體育、國民教育、禮俗宗教、慶典活動、公墓及殯葬相
關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。
(二)役政災防課:兵役行政、兵役徵集及勤務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、災
害防救組訓及整備、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。
(三)社會人文課:社會救助、老人福利、身心障礙福利、兒童及少年福
利、婦女福利、社區發展、全民健康保險、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
業務、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。
(四)工務課:道路養護、建築管理、水利、都計、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
、臨時接水電業務、路燈管理、收費廣告欄、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
土木相關工程事項。
(五)經建課(或農經課):工商、農政、公用事業、觀光推廣、河川及
生態保育業務、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
關工程。
(六)秘書室: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管
理、法制、研考、資訊管理、工友管理、區務會議、公共關係、新
聞發布、辦公廳舍維護管理、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、室之事
項。
四 區人口未滿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、室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(一)民政災防課:自治行政、地方行政、選務、民防、調解行政、地政
、原住民行政、體育、國民教育、禮俗宗教、慶典活動、公墓及殯
葬相關業務、兵役行政、兵役徵集及勤務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、災
害防救組訓及整備、其他有關民政役政及災防事項。
(二)社會人文課:社會救助、老人福利、身心障礙福利、兒童及少年福
利、婦女福利、社區發展、全民健康保險、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
業務、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。
(三)工務課:道路養護、建築管理、水利、都計、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
、臨時接水電業務、路燈管理、收費廣告欄、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
土木相關工程事項。
(四)經建課(或農經課):工商、農政、公用事業、觀光推廣、河川及
生態保育業務、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
關工程。
(五)秘書室:文書、檔案管理、公文管理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管
理、法制、研考、資訊管理、工友管理、區務會議、公共關係、新
聞發布、辦公廳舍維護管理、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、室之事
項。
前項課、室職掌內容,得因應地方民情及新興事項,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
,彈性調整之。
第一項課、室名稱,如區內農業佔多數者,經建課可修正為農經課;如有
其他特殊情形,得專案報本府核定後修正。
|
第 2 條
|
中央法規以明定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之方式,指定本市享有該事務
之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,本府得依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
權限劃分。
前項情形,準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權限委任規定之方式,將管轄
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,並刊登本府公報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