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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政府採購法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)
第 4 條
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,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,且
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,適用本法之規定,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。
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,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;其辦理原則、適用範
圍及監督管理辦法,由文化部定之。
法規名稱: 人民團體法 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)
第 1 條
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,依本法之規定;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適用其
規定。
法規名稱: 合作社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)
第 1 條
為健全合作制度,扶助推展合作事業,以發展國民經濟,增進社會福祉,
特制定本法。
本法所稱合作社,指依平等原則,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,以共同經營方法
,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,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
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