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065 條
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
第 1066 條
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第 1070 條
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,不得撤銷其認領。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,不 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