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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地方制度法 (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)
第 28 條
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:
一、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。
二、創設、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。
三、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。
四、其他重要事項,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。
第 87 條
本法公布施行後,相關法規應配合制(訂)定、修正。未制(訂)定、修
正前,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,仍繼續適用;其關於鄉(鎮、市)
之規定,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