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0 條
機關辦理工程採購,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、環境保護、施工安全衛生 之責任,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。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,得辦理分段查驗,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。 中央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,定期查核所屬( 轄)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。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,由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之。其作業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,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,準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