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11 條
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
第 220 條
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、符號、圖畫、照像,依習慣或特約,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,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,以文書論。 錄音、錄影或電磁紀錄,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、影像或符號 ,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