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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)
第 222 條
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,不得預先免除。
第 511 條
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
之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