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35 條
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。但債權人預示拒 絕受領之意思,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,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 ,通知債權人,以代提出。
第 316 條
定有清償期者,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,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,債 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。
第 739 條
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