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2 條
國有財產屬於不動產者,應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為國有登記;屬於動產、 有價證券及權利者,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特別法之規定,分別確定其權屬 為國有。
第 13 條
屬於公用財產之動產、有價證券及權利,其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,由管理 機關辦理之,其屬於非公用財產者,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