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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)
第 11 條
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夜間、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
者,應將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之情形,記明於執行筆錄或報告書。
第 2 條
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:
一、稅款、滯納金、滯報費、利息、滯報金、怠報金及短估金。
二、罰鍰及怠金。
三、代履行費用。
四、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