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0 條
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,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、資料或物品。
第 8 條
行政行為,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,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。
第 9 條
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,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,一律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