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79 條
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
第 216-1 條
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,其請求之賠償金額,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