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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 (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)
第 1 條
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,並促進市、鎮、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,特制定本
法。
第 3 條
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,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、交通、衛
生、保安、國防、文教、康樂等重要設施,作有計畫之發展,並對土地使
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。
第 37 條
其他行政、文教、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,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
為主。
第 38 條
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,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