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82 條
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,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第 483 條
如依情形,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 未定報酬額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;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