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449 條
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判決。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,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,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。
第 481 條
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前章之規定,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。
第 78 條
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