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48 條
物之出賣人,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,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。 權利之出賣人,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,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,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。
第 406 條
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 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