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34 條
機關辦理採購,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。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,不在此限。 機關辦理招標,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,領標、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。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,仍應保密,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,應予公開。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,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。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,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保守秘密 。
第 39 條
機關辦理採購,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、設計、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 ,委託廠商為之。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,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、設計、施工或 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。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、設計、施工或供應廠商,不得同時為關係企 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。
第 89 條
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、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,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 品或其他資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