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 條
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。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: 一、行蹤不明。 二、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,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。 三、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。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,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,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,負納稅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