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89 條
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、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,意圖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,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 品或其他資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第 91 條
意圖使機關規劃、設計、承辦、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 、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,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 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品或其他資訊,而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 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