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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法規名稱: 國有財產法 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)
第 52-2 條
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,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、
居住使用至今者,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,檢具
有關證明文件,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。經核准者
,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,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