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三)(95年10月版)第 181 頁
對自然人為寄存送達者,必以向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而未能送達為 要件,如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而採寄存送達,其送達 即非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