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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:
裁判字號: 110年訴字第 79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八)(111年12月版) 第 195-197 頁
相關法條: 行政程序法 第 68、72、73、74 條
訴願法 第 14、4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、12、4、5、6、73 條
要  旨:
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並無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,故在未進入訴願程
序以前,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,自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之送達
方法為送達,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、警察或
郵政機關,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,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
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,即發生送達之效力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