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八)(111年12月版) 第 195-197 頁
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存送達並無十日之生效緩衝期間,故在未進入訴願程 序以前,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,自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之送達 方法為送達,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、警察或 郵政機關,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,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 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,即發生送達之效力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