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九)(112年12月版) 第 181-183 頁
主管機關對於戶籍地址為送達,於法自屬有據。且主管機關基於文書送達 所必要而蒐集個人資料,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許,然不得據此即認公務 機關應窮盡一切手段,以查得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