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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閱內容
判例裁判:
裁判字號: 109年訴更一字第 6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九)(112年12月版) 第 188-190 頁
相關法條: 行政程序法 第 100、102、103、110、111、76、98 條
訴願法 第 14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、4 條
市區道路條例 第 2、4 條
要  旨:
送達證書之作成,是為了證明已為送達之事實,不是送達的生效要件,並
不影響送達之效力。是以應送達的文書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者,不因送達
證書之部分程式欠缺而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