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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:
裁判字號: 103年訴字第 19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: 行政程序法 第 110、3、69、72、73、74、83 條
訴願法 第 61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、111、113、6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01、102、103 條
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
要  旨:
按行政程序法已針對書面行政處分應如何送達訂有相關規範,又該法第 3
條第 1  項明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本法規
定為之。參照政府採購法關於有第 101  條第 1  項各款之情形而作成之
書面不利處分,並無特別之生效規定,亦無特別之送達規定,是此類以書
面作成之原處分,自以自送達當事人起對當事人發生效力,而有無送達則
悉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據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