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行政程序法已針對書面行政處分應如何送達訂有相關規範,又該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本法規 定為之。參照政府採購法關於有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而作成之 書面不利處分,並無特別之生效規定,亦無特別之送達規定,是此類以書 面作成之原處分,自以自送達當事人起對當事人發生效力,而有無送達則 悉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據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