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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:
裁判字號: 102年訴更一字第 14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: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、23 條
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、260、6、7 條
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
地方制度法 第 18、19、25 條
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、2、8、9 條
要  旨:
按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,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
行政訴訟,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7  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,合併依國家賠償
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,因行政法院就國家賠償部分,自當事人依法「附
帶」提起國家賠償時起取得審判權,而案件經行政法院審理後,如認行政
訴訟部分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 條第 1  項第 2  款至第 10 款情形而
不合法者,此時行政訴訟既經裁定駁回,其依國家賠償法附帶提起國家賠
償之訴部分,屬附帶請求之性質,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,因而失所附
麗,自得一併裁定駁回。次按確認訴訟之補充性,理論上不僅係對於撤銷
訴訟而言,基於訴訟經濟及最大法律保護原則之要求,如得提起課予義務
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,亦不得提起確認訴訟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