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規定,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
者,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,通知當事人。又送達乃行
政機關依職權應為之事項,無待於人民單獨對於送達而為申請,人民原則
上亦無申請之權利,行政程序法第 77 條申請對第三人而為送達或同法第
78 條申請公示送達等規定,屬另一問題,與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對於
應受送達人之應受送達處所送達為二事。繳納稅捐之文書如有送達不合法
之情事,依前所述,該項繳納稅捐之文書因未對外發生效力,其所規制之
內容尚不會對人民發生拘束力,至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送達之繳納稅
捐文書,認因送達不合法而對其效力是否發生有所爭執時,應就該繳納稅
捐文書本身為行政爭訟,而非另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補行送達。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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