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二十)(113年12月版)第 170-172 頁
寄存送達,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或 郵政機關外,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,俾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之事實, 前往領取,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