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二十)(113年12月版)第 173-174 頁
原處分左上方雖記載「郵件類別:普通雙掛號」、「發文方式:郵寄」, 惟行政機關既無法提出送達回證,復未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,以資證明郵 務機關已送達原處分,自難認原處分已合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