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二十)(113年12月版)第 169-170 頁
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,並無如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 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「寄存送達,自寄存之日起,經十日發生效力 。」之規定,係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,至應受送達人究於 何時前往領取應受送達之文書,抑或未前往領取該文書,於送達之效力均 無影響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