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七)(110年11月版)第 195-197 頁
為證明送達之合法完成,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明定以送達證書為法定證明 方法,並證書應載明之事項等法定程式,以證明送達人所用之送達方法已 經踐行要件,發生送達效力。對於已記載齊備送達要件之送達證書,除有 反證推翻其記載之內容外,應以送達為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