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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:
裁判字號: 109年裁字第 175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七)(110年11月版)第 195-197 頁
相關法條: 行政程序法 第 128、67、74、76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
訴願法 第 16、77 條
要  旨:
為證明送達之合法完成,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明定以送達證書為法定證明
方法,並證書應載明之事項等法定程式,以證明送達人所用之送達方法已
經踐行要件,發生送達效力。對於已記載齊備送達要件之送達證書,除有
反證推翻其記載之內容外,應以送達為合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