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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:
裁判字號: 109年裁字第 153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(十七)(110年11月版)第 356-358 頁
相關法條: 行政程序法 第 110、98 條
訴願法 第 14、18、3、58、7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
公文程式條例 第 9 條
要  旨:
行政處分以正本或副本送達於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,均屬送
達。正本或副本收文者收受之文件均為原處分,縱以副本受文者之身分領
取原處分,原處分於達到時即已對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。